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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网店经营权后反悔 店主被判违约赔钱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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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网店店主以20万元的价格将网店经营权转让给某公司,后又反悔,挂失了与网店绑定的银行卡,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双方对簿公堂。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业主违约。除了返还转账款和网店营业收入,他还要赔偿对方6万元。

2018年7月19日,东莞吴女士在拼多多网上平台注册并开设了一家彩妆店。2018年11月8日,吴女士与东莞厚街镇某贸易公司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同意将网店转让给该贸易公司。2018年11月8日17: 25,转账时间截止。转让前营业税等业务费用由吴女士承担,转让后由贸易公司负责,吴女士提供必要的协助。转让费20万。交易公司收到网店后,必须支付网店转让前剩余价值3.5万余元,转让前平台未付款39万元。

由于网店是用吴女士的身份证在拼多多注册的,所以只能绑定吴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来提取平台的营业收入,并且由于拼多多的规定不能更改身份信息。合同约定,要求吴女士向贸易公司提供网店的账号、密码、注册邮箱账号、邮箱密码、注册银行卡,不得以任何方式从拼多多处调取或修改账号、密码,也不得将账户内资金转移或将网店转让给他人。如果贸易公司的付款逾期超过10天,吴女士有权终止合同。吴女士解除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将网店转让给他人的,应当返还全部费用,并额外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吴女士将网店的账号、密码、注册邮箱账号、邮箱密码、注册银行卡交付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也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吴女士。

2018年11月22日,为了区分网店绑定的银行账户和吴女士本人使用的银行账户,双方一起到银行以吴女士的名义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吴女士将原银行卡、账户密码、网银u盘交付给贸易公司,网店绑定的银行账户变更为新账户。

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8年12月25日,吴女士挂失新卡。贸易公司两次要求吴女士取消挂失,吴女士不予理会。

贸易公司表示,当初吴女士自身业务能力不足,主动找上门转让网店。公司接手网店后,投入巨大,精心经营,销售业绩极佳。最高成交额比转让前翻了近20倍。吴女士得知后,要求退还转账款,并拿回网店。贸易公司拒绝了。没想到,吴女士去挂失了新的银行卡。由于吴女士挂失,网店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公司损失近57万元。贸易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从2019年1月14日开始,网店的销量从之前的8000到12000件突然下降到2000件以下。

2019年1月,该贸易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吴女士,请求法院确认该网店归该公司所有。吴女士退还网店账户营业收入,并支付赔偿金。

吴女士诉称,贸易公司转账款项逾期未支付,构成违约,账户中未提取的款项应全部归她所有。她挂失新银行卡,只是为了防止对方进一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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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转让合同主要约定在不变更注册人的情况下,转让网店经营权,属于双方内部协议。不否认吴女士仍将履行与拼多多的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不因拼多多不同意网店更名而无效。即涉案转让合同有效。

按照合同约定,只有贸易公司的货款逾期10天以上,吴女士才有权解除合同,而贸易公司只是逾期几天,并没有达到吴女士有权解除合同的程度。而且实际上吴女士已经把网店交给了一家贸易公司。吴女士已收到转账款项,但将银行卡挂失,违反了协助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吴女士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转让合同的义务。她的银行卡丢失导致贸易公司无法提取营业收入,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属于根本违约。贸易公司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取回转让款。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11月8日17时25分起的营业收入应归实际经营者贸易公司所有,故贸易公司有权要求吴女士返还套现及套现营业收入,以及已提取的利息。

贸易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主张其损失近57万元,但大部分费用属于经营网店的必要成本,故成本不能直接等同于损失,且贸易公司仍有高额营业额未追回,故法院对其主张的损失金额不予采信。而公证书反映的销售数据却陡然下降,可见吴女士的违约行为确实对贸易公司的网店经营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损失是必然存在的。在没有证据直接反映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吴女士按合同约定违约金赔偿6万元。

2019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吴女士向贸易公司返还转让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返还已提取的营业收入6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返还未提取的营业收入(暂定截至2019年5月8日为106万余元, 以贸易公司实际将网店返还给吴女士当日的营业收入为准),并赔偿贸易公司损失6万元。

承办此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副庭长叶汉光法官表示,商家在电商平台上设立网店,是依赖于商家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合同约定。网店转让的本质是债权债务的一般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经对方同意,一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网店转让。需要网络平台的同意,否则受让方只能在受让后以转让方的名义继续经营网店,仅拥有经营权,受让方的收益依赖于转让方的配合。如果转让方违约,受让方不仅要遵守与电商平台的合同,避免被电商平台处罚,还要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减少转让方遭受的损失。因此,有意经营网店的经营者在转让已经在经营的网店时,要注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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